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fā)布會及典型案例
2021-01-26 21:43:25 來源:中新河南網 責任編輯:大紅
中新河南網1月26日電(田波濤)鄭州市兩級法院強化審執(zhí)銜接,堅決鏟除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黑惡財產已執(zhí)行到位80多億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審涉黑惡犯罪案件443件,其中涉黑案件136件,結案率100%,涉惡案件307件,結案率99.67%。
堅持“打財斷血”,對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首要分子的47名被告人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著力鏟除“黑財”,辦理涉黑涉惡財產刑案件194件,移送執(zhí)行標的82.38億元,執(zhí)行到位金額80多億元,鏟除了黑惡勢力經濟基礎,實現深挖根治目標。其中,在辦理林東風案中,鄭州中院以涉案資產法庭調查和財產處置為手段,創(chuàng)新執(zhí)行整體移交舉措,借助政府托管,有力保護了3000多名購房人的權益,實現了“黑財清底”和維護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穩(wěn)定的統(tǒng)一。
今后,鄭州市兩級法院將進一步完善重大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通報會商、深挖徹查“保護傘”問題線索協(xié)調聯(lián)動等工作機制,更加準確、有力壓縮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不斷強化“辦理一批案件、凈化一方環(huán)境”的社會效果。
黑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一、王某慶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1999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慶陸續(xù)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結伙逞強,先后在開封市多個地點開設電子賭博游戲室,牟取不法利益。2006年以后,在部分公職人員的包庇、縱容下,該犯罪組織的賭博產業(yè)不斷壯大,在開封市區(qū)逐漸形成了以王某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王某慶開設賭場長達20余年,開設賭場多達44余處,為長期操控賭博產業(yè),豢養(yǎng)打手,成立專門“護場隊”,結伙出行,招搖過市,對賭場進行巡邏護場,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開設賭場、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有組織犯罪活動,“以黑護賭”,獲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組織成員利用開設賭場聚斂大量財富,購買多處房產、豪華車輛,王某慶39次赴澳門賭博,揮霍2985萬元。該犯罪組織還利用違法所得,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逢年過節(jié)或按月向負有查禁職責的執(zhí)法人員輸送利益,多達數十人。王某慶通過非法手段,密織“關系網”,謀取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身份,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滎陽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對部分被告人處以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
典型意義
王某慶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審判不僅使58名被告人受到相應的懲罰,也對意圖以電玩為幌子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潛在犯罪分子形成極大震懾,對整頓電子游戲廳行業(yè)秩序,凈化當地社會環(huán)境起到了明顯的積極作用。
因辦理效果良好,本案被全國掃黑辦作為掛牌督辦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
二、李某斌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斌于2000年刑滿釋放后,陸續(xù)網羅同鄉(xiāng)刑滿釋放人員李某偉、牛某旭(已執(zhí)行死刑),通過暴力手段排除競爭對手,強攬工程建設項目。2008年,為拉攏基層組織負責人,李某斌等人在道路上公然持刀行兇致人重傷,事后通過各種途徑逃避刑事處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以李某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以投資擔保公司、網絡賭場、工程建設及建材供應等項目為依托,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達12.14億元,對外投資有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汽車銷售公司、混凝土攪拌站、砂石廠、磚廠等實體,李某斌名下有多處房產和數千萬元資產,購買有豪華車輛并多次赴境外賭博。李某斌還通過免除賭債、資金資助、分包工程等手段拉攏組織成員,維系組織發(fā)展。
該犯罪組織先后成立保安隊、護礦隊、討債隊,對有礙施工的村民群眾,對無力償還高息欠款、賭資及與組織有利益牽連的人員,實施了一系列的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十余名群眾受傷,并多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組織成員李某現、李某強還通過不正當手段分別當選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非法把持該村的基層組織,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
滎陽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對部分被告人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處以罰金。
典型意義
被告人李某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投資擔保公司、網絡賭場、工程建設及建材供應等項目為依托,同時利用基層組織負責人、公職人員提供的便利條件進行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fā)等,聚斂大量資金,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秩序和營商環(huán)境。該案的依法審理對于加強重點行業(yè)和重點領域的治理以及提高基層社會治理水平均具有積極意義。
三、段某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以來,被告人段某等人注冊成立貿易公司大肆實施“套路貸”犯罪,為彰顯強勢地位,段某糾集社會人員對鄭州最早實施“校園貸”的張某某團伙成員進行毆打,借機揚名于鄭州“套路貸”非法行業(yè)。段某還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兩勞釋放人員成立專業(yè)催收“債務”團隊,對外自稱是“黑社會”,聲稱只要學生愿意借款,就敢放貸,被“貸款”中介和其他非法放貸“公司”稱為鄭州“校園貸”的“最后一環(huán)”。段某等人還在高檔酒店舉行慶典,邀請全市“放貸”行業(yè)人員100余人參加,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標志性事件。
該犯罪組織在沒有放貸資格的情況下,通過QQ、微信、網絡平臺、校園廣告等途徑發(fā)布“低利息、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快”等虛假“借款”廣告,以“現金貸”“手機貸”“校園貸”等為幌子,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借款過程中,要求被害人手持翻倍借條、身份證、翻倍借條上約定的現金等拍攝虛假給付照片、視頻,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被害人實際獲得的金額僅有“合同”金額的一半或更低。對未按時交租金或分期費用的,段某等人先采用打電話、發(fā)短信、微信威脅、恐嚇等手段向被害人催債,后上門采取“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債,發(fā)律師函催債等方法催收“借款”。
該組織先后實施詐騙、尋釁滋事、搶劫、敲詐勒索、虛假訴訟、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致使發(fā)生在校大學生輟學、自殺未遂等嚴重后果,嚴重侵害了廣大在校大學生及其親友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學秩序。
裁判結果
惠濟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段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二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并對部分被告人判處剝奪政治權利、處以罰金。
典型意義
以段某為首的涉黑組織利用在校大學生喜歡高消費、追求時髦、自己沒有能力賺錢卻又不愿意向父母或朋友借錢的心理特點和急需用錢的窘迫心理,以“現金貸”“手機貸”“校園貸”為幌子,誘騙其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而后軟硬兼施,脅迫被害人還債,賺取高額利益。“校園貸”犯罪案件嚴重侵害在校學生人身、財產權益,甚至引發(fā)惡性后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一直以來都是人民法院從嚴打擊的重點犯罪。
四、段某連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段某連通過拉票賄選手段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后,打著“為村民謀福利”的幌子,命令組織成員煽動、帶領村民入駐據守轄區(qū)企業(yè),通過堵門、阻工、毆打、辱罵等方式強行承攬工程,并將工程全部交由組織成員施工,形成典型的“以黑謀權、以權護黑、以黑滋商、以商養(yǎng)黑”發(fā)展模式,逐漸形成以段某連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通過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敲詐勒索、非法占用農用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手段,稱霸一方,先后有37名群眾遭受組織成員暴力毆打、威脅恐嚇,4家店鋪遭到組織成員肆意打砸,3家企業(yè)遭到組織成員霸占,公安機關出警近40次。2011年至2020年期間,該村群眾集體或單獨上訪次數多達100余次,群眾反映問題強烈。該組織長期假借為村民謀取福利之名,為非作歹,中飽私囊,擴張其組織經濟規(guī)模達人民幣3000萬元左右,嚴重損害了黨的執(zhí)政根基。
裁判結果
管城法院依法對段某連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有期徒刑八個月,并對部分被告人處以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
典型意義
通過該案件審理,鏟除了基層的黑惡勢力,凈化了基層政治生態(tài),發(fā)現了基層組織管理上的問題,有利于加強對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整頓轉化,對以后基層黨組織在管理和人員選任上嚴把黨員、村“兩委”成員入口關,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利于激發(fā)每一名共產黨員都積極主動參與到專項斗爭中來,旗幟鮮明與威脅政治安全、把持基層政權、壟斷資產資源、欺壓殘害群眾、強攬工程、欺行霸市、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干擾破壞換屆選舉等涉黑涉惡行為和不法分子作堅決斗爭。
五、何某某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何某某等為實施“套路貸”犯罪,先后注冊成立四家公司,糾集、招聘員工,通過銀狐風控平臺、有脈風控平臺、微信群等網絡平臺采取非法途徑獲取公民個人信息470余萬條。該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采取撥打電話等方式吸引被害人貸款,利用APP平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協(xié)議,通過以貸還貸、結清再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騙取被害人錢財。在被害人不能還款時,利用“呼死你”等電話軟件實施電話滋擾、辱罵、恐嚇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淫穢圖片、侮辱信息等網絡“軟暴力”滋擾手段向被害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共騙取被害人錢款4000余萬元,先后引發(fā)被害人抑郁、離婚、自殺等惡性事件,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裁判結果
管城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個月不等十八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對部分被告人處以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中以何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通過撥打電話等方式吸引被害人貸款,并實施軟暴力催收,嚴重擾亂他人工作生活,社會危害極大。本案的依法審理在震懾了利用互聯(lián)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同時,也有力的打擊了“套路貸”犯罪,對于強化公民個人信息自我保護和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安全意識,樹立正確的金融消費觀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