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對外經(jīng)營債務誰來承擔?
2022-12-02 20:18:00 來源:中新河南網(wǎng) 責任編輯:王鵬
中新河南網(wǎng)12月2日電:雖辦了婚禮,但一直未領結婚證,依然屬于“同居”關系,在同居期間所產(chǎn)生的債務是否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近日,開封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最終法院認定案涉對外經(jīng)營的債務為二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判決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貨款14萬余元。
簡要案情:原告劉某向被告李某、張某共同經(jīng)營的拉面館供應牛羊肉等貨物。截至2022年6月,二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共計14萬余元未支付,原告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訴至鼓樓法院。庭審中核實到,被告張某與李某于2017年11月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人經(jīng)營的拉面館所使用的收款碼系張某名下的微信及支付寶賬戶,但張某稱其名下的賬戶收款碼只使用至2020年2、3月份,之后由被告李某向原告劉某結算貨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向被告李某供應貨物,而李某未向劉某結清貨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貨款14萬余元的訴求,事實清楚,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張某對案涉拖欠貨款是否應承擔責任。二被告舉行婚禮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之間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但拉面館的收款碼系被告張某名下的賬戶,張某雖辯稱該收款碼使用至2020年2月左右,之后其未再參與經(jīng)營,但對該辯解并未進一步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認定案涉欠款系被告張某與李某共同經(jīng)營期間產(chǎn)生的,應視為共同債務,二人均負有償還的責任。
法官說理:
因共同生產(chǎn)、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在同居期間,債務產(chǎn)生的原因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產(chǎn)生的共同之債。現(xiàn)實生活中,要警惕的是利用非婚同居的形式逃避債務,這就要求債權人在實施此類民事法律行為時提高法律意識,充分保留好相關證據(jù),最大限度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